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浩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东金店。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建筑公司一楼6号。
经营者,侯振东,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边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振东金店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以与被告振东金店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