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知初字第0033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
被告:永康市五金城酷儿玩具店。
经营者:周姹。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五金城酷儿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