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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科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80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科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浙江科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8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通讯市场电脑城(宾王路***号)D2-36、38。

法定代表人:姜荣幸。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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