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6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张巷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111983********。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霍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肖红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兆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孔玮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