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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与福建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厦民初字第1662号
案件名称张毅与福建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毅,福建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张毅,男,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顔厝长边村。

法定代表人郑龙根,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张毅与被告福建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漳州市下辖的龙海市,本案依法应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系因履行专利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告福建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福建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福建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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