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374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风街潍县中路金融广场****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郓城县秀珍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程屯镇供销社小区南约100米242省道西侧&ldquo云龙家电海尔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5MA3HM1DH26。
经营者:崔云龙。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秀珍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霄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