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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海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森川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海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森川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海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森川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海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海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逊辉,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森川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世民。

委托代理人:赵聚友,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海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森川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龚志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用于冲压模具模内攻牙机保持静态攻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11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16××××.2(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龚志明。

2012年11月8日,龚志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经审查后于同年12月4日将涉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变更为“东莞市海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目前,该发明专利处于有效的专利保护期内。

涉案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和1项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

海裕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要求1、2作为其保护的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至2内容为“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用于冲压模具模内攻牙机保持静态攻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将设置在上模板和下模板之间的模内攻牙机固定安装在下方设置的一块浮生板上,浮生板的反面装有支撑杆,支撑杆下端装于下模板设有的导向座内,并通过套在支撑杆上的顶升弹簧支撑在下模板上托起浮生板,在下模板上还装有浮生销,在上模板上还装有脱料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冲压模具模内攻牙机保持静态攻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浮生销下方装有弹簧,与安装模内攻牙机的浮生板一同上下运动”。

2013年11月6日,海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海勇来到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申请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及其助理的监督下,由公证员助理在上述公证处操作计算机,在对计算机进行清洁度整理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上输入,打开新网页后点击网站导航条的“产品展示”,点击左侧的“科尔诺森模内攻牙机”进入新页面,点击左侧“单孔式”打开新页面见第4页,在第4页所示页面中先后点击标题“6PS系列”、“6RS系列”、“6LS系列”并打印;

返回第4页所示页面,点击左侧“多孔式”,打开新页面见第11页,先后点击标题“Z系列”、“ZR系列”、“水平式”并打印,在点击“水平式”打开第16页后点击“B系列”并打印。

返回第16页,点击左侧“安装实例”后依次点击“6PS系列安装图1”、“6RS系列安装图1”并打印。

在“安装实例”页面点击页码“2”后进入第24页,依次点击“6RS系列安装图2”、“6LS系列安装图1”并打印。

在第24页依次点击标题“B系列安装图1”、“B系列安装图2”、“Z系列安装图2”并打印。

进入第24页,点击页码“3”进入第35页,在第35页依次点击“ZR系列安装图1”、“ZR系列安装图2”、“6JS系列安装图2”并打印。

返回第35页,点击网站导航条的“视频中心”,进入第42页。

在第42页依次点击标题“电脑零件1”、“照明开关”、“家用电器2”,暂停视频后进行打印。

返回第42页点击页面“2”进入第46页,在第46页依次点击标题“日常五金2”、“办公用品”并打印相关视频页面。

返回第46页点击“技术支持”进入第49页,在第49页点击左侧的“安装方法”并打印。

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3)粤莞东部第024658号公证书。

2013年12月25日,海裕公司委托廖井泉向森川公司购买模内攻牙机。

廖井泉于2014年3月17日与森川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支付7500元订金,合同约定廖向森川公司订购“单孔浮动式科尔诺森模内攻牙机”一台,单价:15000元,型号:DZX-1Z-80,攻牙尺寸:M3*0.5,适用冲床行程:80MM(客户提供),攻牙方向:由上往下。

森川公司免费赠送“最新型WD-10油雾两用自动供油系统”一套。

合同制作范围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森川公司按照规格说明和企业标准提供产品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合同产品由调试验收合格日起壹年内为保修期,保修期内森川公司免费负责维修。

海裕公司申请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对廖井泉到森川公司提货并支付货款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4年4月22日,东莞市东部公证处派出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随同廖井泉来到位于东莞市石碣镇××××的一栋厂房(室外悬挂“森川”招牌),廖井泉指认该厂房为森川公司的经营场所。

进入厂房后,厂房进门处有电子招牌显示“东莞市森川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等字样。

在厂房二楼,森川公司工作人员甲引领廖井泉及公证人员来到一个房间,工作人员乙搬来两箱设备,称箱内设备为廖井泉所订购的货品。

工作人员甲派发了姓名为“熊志明”的名片一张及宣传资料一套(含光盘、鼠标垫、宣传册等)。

廖井泉同意提货,并支付了余下的货款现金7500元。

工作人员甲收款后,开具了总额为人民币15000元的收据、送货单及保修卡各一张。

廖井泉将所得收据、送货单、保修卡、熊志明名片及宣传资料放入大箱子后,将两个箱子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公证人员对厂房外观及周围环境进行拍照。

在公证处,公证人员对箱内物品进行复印及拍照,并对两个箱子进行装箱、密封并粘贴封条,封装后的设备交由廖井泉自行保管。

公证人员对上述提货及支付货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并出具了(2014)粤莞东部第006852号公证书。

2014年8月27日,海裕公司以森川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森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推广侵犯海裕公司专利的“模内攻牙机”产品,销毁该类库存产品、半成品、专用模具、宣传资料;

2.森川公司向海裕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

3.森川公司向海裕公司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8878.5元(含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5000元、委托购买公证费80元、专利证书影印本与原件相符公证费880元、网站证据保全公证费518.5元、提货证据保全公证费400元、律师费52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森川公司承担。

一审庭审中,海裕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述公证书及所述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模内攻牙机”以供技术比对。

经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公证实物为模内攻牙机一台、使用说明书、产品宣传册各一本、光碟一张、简易宣传册两页、收据、保修卡、送货单、装箱清单各一张、名片两张。

其中,保修卡(客户联)显示产品名称为:单孔浮动式科尔诺森模内攻牙机,机型:DZX-1Z-80,制造编号:ZB253,攻牙尺寸:M3*0.5,购机日期:2014-4-22,客户名称:樟木头廖先生,销售方签章:东莞市森川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

收据内容:兹收到廖井泉先生货币壹万伍仟元整缴付模内攻牙机款,加盖有“东莞市森川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日期为2014年4月22日。

使用说明书第24-28页内容为:浮动式机卸料板示意图包括浮动式机卸料板外形图及浮动式机的卸料板安装图。

安装流程:1.按照我司提供的方案参数加工模具让位及加工位置。

2.确认按照我司要求的模具位置尺寸加工(如果设计有差异请和我司提前联系,方便我司改进配合方案)。

3.确保模内攻牙机垫板,机身让位孔,传动螺杆让位置孔,固定螺纹孔,已经按照我司提供的参数加工完成。

4.组装模具并试好模具,保证模具能顺畅生产(试模过程一定要把卸料板安装到模具上,注意确保卸料板的卡槽不能间隙过大,要求能上下左右限位料带,建议间隙在0.3MM之间卸料板结构如上图图示)。

5.确保攻牙孔没有被模具压伤或者变形问题。

6.保存一条完整没有攻牙的料带。

浮动式机确认攻牙孔与丝锥的位置度方法:1.确认并安装好配合模内攻牙机的固定块如图。

2.打开上模,料带放入模具内并对好位,把模内攻牙机机身推入到卸料板的卡槽中(机身已经安装丝锥),再用六角匙逆时针旋转机身前端的内六角孔,一边观察丝锥的攻牙情况,攻出完整螺纹后,顺时针退出丝锥,然后把料带拉出检查螺纹的质量及螺纹孔的垂直度。

没有问题就可以把模具安装到冲床上试机,出现断丝锥或者螺纹质量不合格,请检查卡条的螺纹孔、销钉孔的位置度。

浮动式机确认对位准确以后把模具安装到冲床上,冲床在上、下止点的时候把模内攻牙机(机身、螺杆固定座、传动杯司)整体推入模具的卡槽并前后拉动,检查模内攻牙机是否与模具卡槽配合顺畅:1.冲床在上止点的时候安装好模内攻牙机并把机身后面的限位块锁紧,冲床寸动,每寸从30°请用手摆动下传动螺杆及传动杯司看是否出现紧死不动的现象。

海裕公司主张公证实物是森川公司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的产品,网站公证书、委托购买公证书均证明森川公司上述侵权行为。

森川公司一审当庭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模内攻牙机为森川公司生产、销售,但不构成许诺销售行为,理由为安装方法的目的是为了销售产品。

森川公司陈述公证购买的模内攻牙机为应海裕公司的订单生产,海裕公司提供了料带的数据、参数和安装方法;

海裕公司确认提供了料带数据,但不确认邮件内容。

在原审法院组织下,双方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分析。

因森川公司提交抗辩的法国PRONIC视频不能确认为公开视频,原审法庭不予比对。

海裕公司认为:一、从技术特征来看,森川公司生产、销售的模内攻牙机的技术方案与海裕公司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全部吻合,海裕公司公证购买的是浮动式模内攻牙机机型,其使用说明书第24-28页安装图与海裕公司专利产品的结构相同,森川公司无法说明其生产、销售的模内攻牙机是如何安装以及与涉案专利的安装方法有何不同;

从功能、效果来看,二者均是为了实现模内攻牙机与冲压工件保持相对静止,使得冲压、攻牙过程中丝锥的切削运动轨迹与螺丝孔螺旋螺距相一致,从而彻底解决攻牙时螺纹损伤问题。

二、案涉模内攻牙机中的浮动式机型只有浮动式安装方法这一种方法,且该攻牙机已设置好相应的安装孔,根据这些安装孔的位置,安装方法是固定且唯一的。

森川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也是采取涉案专利的方法进行安装,且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森川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产品的安装方法不同于海裕公司的安装方法。

三、森川公司根据海裕公司委托的第三人廖井泉提供的攻牙参数设计好方案并生产模内攻牙机销售给廖,该交易模式符合模内攻牙机行业的正常交易流程,森川公司与其他人的交易过程与此相同,证明森川公司的侵权行为一致存在并持续。

经廖井泉确认,邮箱158××××2394(sq××××168﹫163.com)为其使用的邮箱地址,但不代表海裕公司认可森川公司提交的附在邮件后图纸的真实性,廖仅提供了需要攻牙的工件规格及参数,而攻牙方案和模内攻牙机以及安装方法均为森川公司提供。

四、对于森川公司以US7070509B2号美国公知技术抗辩,海裕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而该美国专利中文译本并未涉及任何有关模内攻牙机安装方法的内容,其要求保护的范围及图片没有任何特征与涉案专利相符。

经查,如森川公司所述,US7070509B2号美国专利名称为“具有偏移检测功能的丝锥位置感应器”(以下简称美国专利),该专利技术结构内涵是对模内攻牙设备攻牙质量进行检测的装置。

一方面,森川公司并未提供该美国专利来源的证明或相关检索单位、翻译单位的资质证明;

另一方面,从技术领域来看,美国专利与涉案专利的发明主题不同,美国专利涉及压力机攻丝装置,即通过一款新型的压力机丝锥位置感应器检测攻丝不良品,该发明并未直接介绍涉案专利所涉及的在冲压加工过程中模内攻牙机的安装方式,以及一种用于冲压模具模内攻牙机保持静态攻牙的方法。

五、关于赔偿数额:通过海裕公司提交的网站保全公证书可以看出,森川公司宣传销售的仅有模内攻牙机一种产品,购买过程证明森川公司产品的安装方法均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故森川公司所有销售所得均认定为侵权所得。

维权合理费用包括购买实物费用15000元、委托购买公证费80元、专利证书影印本与原件相符公证费880元、网站证据保全公证费518.5元、提货证据保全公证费400元以及律师费52000元。

森川公司认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模内攻牙机经双方确认并不侵权,海裕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提出诉讼请求第一项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二、森川公司之行为以及使用说明书中模内攻牙机安装使用示意图不构成侵权或者引诱侵权,理由为: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由机构加工艺流程构成的专利技术,对于由结构加工艺构成的技术内涵,专利权人不能使用无法显示具体结构的平面图形主张自己的主张;

2.涉案专利授权前,其技术内容就已经依法公开,不存在森川公司以公开其结构的方式引诱他人侵权;

3.模内攻牙机的使用方法和安装方法是公知共用技术,森川公司将该技术编撰在说明书中,不存在引诱侵权行为;

4.森川公司根据公知技术,用卡通图形式说明模内攻牙机的安装、使用方式,但森川公司销售的是模内攻牙机,逻辑上不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5.根据本行业的技术公知,模内攻牙机在选择动力及使用方法上有若干种选择,可以单独与自动化系统配合,独立安装在自动化系统中负责攻牙工序,或独立悬挂固定于一个工位进行攻牙,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为某一种使用方法特设的安装孔。

三、涉案专利与公知技术对比不具备专利性:1.US7070509B2号美国专利名称为“具有偏移检测功能的丝锥位置感应器”(以下简称美国专利),该专利技术结构内涵是对模内攻牙设备攻牙质量进行检测的装置,所以其前提首先使用已知的内置模内攻牙机后的成套攻牙设备,如此可以说明,内置模内攻牙机后的成套攻牙设备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早于美国专利以前即为公知、公用的已知技术。

森川公司使用已知技术,通过不能显示具体结构的卡通制作,说明森川公司产品的安装方式不是侵权行为。

一方面,森川公司说明书中使用的图片本身不能显示设备结构,更不能显示工艺方法,本身不具备比对功能;

再者,说明书中虽多处有模内攻牙机安装方式的卡通说明图示,但任何两处图合并起来,均不能完全显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而图示的技术内容已在美国专利附图中公开。

2.法国PRONIC视频系2000年4月29日法国PRONIC公司拍摄的有关模内攻牙机的宣传资料,该资料传到森川公司处,充分证明法国PRONIC视频体现的技术已为国内外公众所知。

另查明:海裕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勇,经营范围为产销自动化机械设备、模具配件、模具、五金。

森川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黄剑辉,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机械、五金配件、精密工具。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的期限内,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专利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森川公司以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三、森川公司是否侵犯了海裕公司的专利权;

四、若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一、被诉侵权专利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方法发明是指发明的最终表现形态为一种实现某种效果的程序或步骤,其对象是方法而非产品,但因使用专利方法的结果往往是形成某种特定产品,法律规定了对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对于方法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公证购买实物系一款模内攻牙机,该机器仅系实现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一个结构部件,并非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海裕公司以涉案专利的结构部件作为比对对象,不能完整显现使冲压模具模内攻牙机保持静态攻牙的方法,不具有可比性。

海裕公司还提出,案涉模内攻牙机中的浮动式机型只有浮动式安装方法这一种方法,且该攻牙机已设置好相应的安装孔,根据这些安装孔的位置,安装方法是固定且唯一的。

根据公证实物中的保修卡,可以认定案涉模内攻牙机为单孔浮动式模内攻牙机,但对于以安装孔推定安装方法具有唯一性,且该安装方法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或等同的举证责任在于海裕公司,海裕公司以“森川公司无法说明其生产、销售的模内攻牙机是如何安装以及与涉案专利的安装方法有何不同”,作为森川公司侵权的论断,没有法律依据。

从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来看,使用说明书中模内攻牙机安装使用示意图没有显示全部工艺流程,使用说明书第24-28页所提浮动式攻牙机的安装流程介绍的是浮动式机确认攻牙孔与丝锥的位置度方法、将浮动式模内攻牙机模具安装到冲床并检查卡槽配合顺畅的方法等,该部分内容未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至于争议焦点二、三、四,如上所述,因被诉侵权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已无赘述必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东莞市海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19.9元,由东莞市海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海裕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森川公司将涉案专利方法在其网站及销售合同附件安装配件的设计及使用说明书安装流程、光碟中公开宣传,已经构成指引、教唆他人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森川公司生产销售模内攻牙机产品已经包含了安装方法,安装方法中包括其他配件的设置,与涉案专利一致。

通过销售合同的装箱清单可以确认,森川公司生产销售的模内攻牙机就是说明书中的“浮动式机型”,任何行业内人员都可以根据销售合同附件和使用说明书安装流程实施侵权行为。

被上诉人森川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名称为“一种用于冲压模具模内攻牙机保持静态攻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

海裕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要求1、2作为其保护的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冲压模具模内攻牙机保持静态攻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将设置在上模板和下模板之间的模内攻牙机固定安装在下方设置的一块浮生板上,浮生板的反面装有支撑杆,支撑杆下端装于下模板设有的导向座内,并通过套在支撑杆上的顶升弹簧支撑在下模板上托起浮生板,在下模板上还装有浮生销,在上模板上还装有脱料板。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冲压模具模内攻牙机保持静态攻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浮生销下方装有弹簧,与安装模内攻牙机的浮生板一同上下运动。

海裕公司主张,被诉侵权的安装方法主要体现在使用说明书第24-28页内容中,即浮动式机卸料板示意图包括浮动式机卸料板外形图及浮动式机的卸料板安装图。

安装流程:1.按照我司提供的方案参数加工模具让位及加工位置。

2.确认按照我司要求的模具位置尺寸加工(如果设计有差异请和我司提前联系,方便我司改进配合方案)。

3.确保模内攻牙机垫板,机身让位孔,传动螺杆让位置孔,固定螺纹孔,已经按照我司提供的参数加工完成。

4.组装模具并试好模具,保证模具能顺畅生产(试模过程一定要把卸料板安装到模具上,注意确保卸料板的卡槽不能间隙过大,要求能上下左右限位料带,建议间隙在0.3MM之间卸料板结构如上图图示)。

5.确保攻牙孔没有被模具压伤或者变形问题。

6.保存一条完整没有攻牙的料带。

浮动式机确认攻牙孔与丝锥的位置度方法:1.确认并安装好配合模内攻牙机的固定块如图。

2.打开上模,料带放入模具内并对好位,把模内攻牙机机身推入到卸料板的卡槽中(机身已经安装丝锥),再用六角匙逆时针旋转机身前端的内六角孔,一边观察丝锥的攻牙情况,攻出完整螺纹后,顺时针退出丝锥,然后把料带拉出检查螺纹的质量及螺纹孔的垂直度。

没有问题就可以把模具安装到冲床上试机,出现断丝锥或者螺纹质量不合格,请检查卡条的螺纹孔、销钉孔的位置度。

浮动式机确认对位准确以后把模具安装到冲床上,冲床在上、下止点的时候把模内攻牙机(机身、螺杆固定座、传动杯司)整体推入模具的卡槽并前后拉动,检查模内攻牙机是否与模具卡槽配合顺畅:1.冲床在上止点的时候安装好模内攻牙机并把机身后面的限位块锁紧,冲床寸动,每寸从30°请用手摆动下传动螺杆及传动杯司看是否出现紧死不动的现象。

经比对,上述使用说明书第24-28页所提浮动式攻牙机的安装流程介绍的是浮动式机确认攻牙孔与丝锥的位置度方法、将浮动式模内攻牙机模具安装到冲床并检查卡槽配合顺畅的方法等。

由于示意图没有剖面效果图,因此没有披露权利要求书“导向座”这一技术特征,因被诉侵权方法缺少对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安装和使用方法的描述,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海裕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9.9元,由东莞市海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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