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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1号
案件名称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霍东龄,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延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中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铁勇,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慧媛,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XXX)纠纷一案中,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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