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376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兆桥,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兆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妙玲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淑英书 记 员 黎婉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376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兆桥,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兆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