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
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都纳波尼大街73号R。
授权代表人:LeDivelecLemmiMicaela。
委托代理人:朱勇芳。
被告:范兴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范兴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