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公安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碧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公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备修造厂。
代表人邓连柱,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汤运芝,湖北博智���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保华,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孔玮诉被告公安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公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备修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