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斯凯霍普公司(SKIPHOPINC)。
法定代表人:MichaelDiamant,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艳,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凯霍普公司(SKIPHOPINC)诉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凯霍普公司(SKIPHOPINC)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凯霍普公司(SKIPHOP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