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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佰昱食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儿子娃娃椒麻鸡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76号
案件名称乌鲁木齐佰昱食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儿子娃娃椒麻鸡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乌鲁木齐佰昱食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儿子娃娃椒麻鸡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76号原告:乌鲁木齐佰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夏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儿子娃娃椒麻鸡分店,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王天成,男,1979年3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号。

原告乌鲁木齐佰昱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儿子娃娃椒麻鸡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佰昱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佰昱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佰昱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5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02.77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02.7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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