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85-2号原告:胡崇亮,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
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邹定海,总经理。
被告:邹定海,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招洁华。
原告胡崇亮诉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邹定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4××××.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天花边角(LV1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3年11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14××××.0,两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与原告的专利设计特征实质性相同的天花边角产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专利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
本院查明,根据胡崇亮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胡崇亮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名称为“天花边角(LV14)”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11月6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33014××××.0。
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第264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ZL20133014××××.0号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原告的ZL2013301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故自始不存在。
原告主张两被告侵犯其ZL2013301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崇亮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