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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德全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铁审刑执字第00692号
案件名称罪犯王德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德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692号罪犯王德全,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

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铁县刑初字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全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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