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692号罪犯王德全,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
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铁县刑初字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全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