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卡尔蒂埃尔创造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CARTIERCREATIONSA),住所地瑞士日内瓦詹姆士菲兹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博瑟特,该公司董事。
法定代表人谢拉·亨德森,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苏国宝,北京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沃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路668号68号楼320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国、黄福松,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冰,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
原告卡尔蒂埃尔创造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沃持贸易有限公司、夏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卡尔蒂埃尔创造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卡尔蒂埃尔创造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尔蒂埃尔创造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尔蒂埃尔创造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