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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广陵区金阳光旅游用品厂、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腾龙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71号
案件名称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广陵区金阳光旅游用品厂、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腾龙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广陵区金阳光旅游用品厂,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腾龙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泽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陵区金阳光旅游用品厂。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经营者:刘太根,男,汉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腾龙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郑永标,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陵区金阳光旅游用品厂、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腾龙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腾龙百货店起诉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陵区金阳光旅游用品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述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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