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科技工业园雪洁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家睦,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星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陵区杭集镇圣源牙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工业园。
经营者曹圣。
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陵区杭集镇圣源牙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