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63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正喜日化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日化城二栋202号。
经营者赵正喜,1964年1月1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正喜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