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开心果儿童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经营者:张丽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烟台益友小蚂蚁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团旺镇外向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鲍海明,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