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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63号
案件名称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芬兰。

授权代表HarriKoponen,首席营运官。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

被告东莞市万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长安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星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娟,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田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万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万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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