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154号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施惠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5。
法定代表人:吴胜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丹,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昌县永百益贸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XK。
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星程报关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业一路17号301。
法定代表人:王亦良,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昌县永百益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程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