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国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晨。
上诉人广州国邦贸易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依法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国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