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83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万年县老百姓大药房,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正大东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9MA35NH4UX4。
经营者:余敏,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年县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