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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园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刑申15号
案件名称胡某园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某园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湘11刑申15号胡某园:你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对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6刑初277号刑事判决、本院(2020)湘11刑终24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申诉人只销售了5万多元假冒“友邦”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申诉人购进的212295元货全部为假冒“友邦”注册商标不符合事实;

二、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申诉人销售假冒“友邦”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额为40余万元证据不足,而且不符合事实;

三、原一、二审对申诉人的判决未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

四、申诉人是一家小型企业的业主,希望再审法外开恩,对申诉人单处罚金。

”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请求撤销原判对你的判决,立案再审,改判单处罚金。

本院经审查,你与原审被告人瞿某楠、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你与邹某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瞿某楠起了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你与辩护人提出只销售了5万多元假冒“友邦”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你购进的212,295元货全部为假冒“友邦”注册商标不符合事实。

经查,邹某及曾某平销售的“友邦”注册商品的光波和格栅已经相关部门鉴定,该产品为假冒“友邦”商标产品。

邹某在销售时都告诉客户为假冒“友邦”商标产品,且你在供述中承认邹某(刘莉)发给你光波和格栅都是打有“友邦”商标的,你和原审被告人瞿某楠通过微信转账212,295元系购买假冒“友邦”注册商标商品,对该事实一审庭审中你与原审被告人瞿某楠均没有提出异议;

你与辩护人提出“认定你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该案的销售金额虽未经评估鉴定,但根据你和瞿某楠本人的供述,可以证明你与瞿某楠的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且你和瞿某楠已退缴了全部销售金额,并当庭认罪认罚,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你与辩护人提出“原一、二审对你的判决未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你是一家小型企业的业主,希望再审法外开恩,对你单处罚金。

”的理由,经查,你与原审被告人瞿某楠被公诉机关指控为共同主犯,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被告人瞿某楠与你是夫妻,夫妻二人共同开了一家建材店,原审被告人邹某最初是与原审被告人瞿某楠联系的,原审被告人瞿某楠与你看过样品后商量认为可以做,之后每次从原审被告人邹某处联系进货、打款等都是你具体负责的,该事实你与原审被告人瞿某楠的供述亦可以佐证。

在共同犯罪中,你的作用大于原审被告人瞿某楠,原审法院根据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认定你为主犯,原审被告人瞿某楠为从犯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考虑你能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并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采纳你方的辩护意见对你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充分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

而法外开恩不是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希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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