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巫安庆,男,汉族,1980年3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葛素彤,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邵正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云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波,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纳克车业有限公司秦淮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中市华生化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南街(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道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道和(该公司副总经理),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戴鸣鹤(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安庆诉被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纳克车业有限公司秦淮分公司、扬中市华生化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巫安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安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巫安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