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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德鑫汽车零部件座椅有限公司与安吉县泰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湖知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江阴市德鑫汽车零部件座椅有限公司与安吉县泰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市德鑫汽车零部件座椅有限公司,安吉县泰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52号原告:江阴市德鑫汽车零部件座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青云,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龙,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泰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宇娟,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江阴市德鑫汽车零部件座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县泰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市德鑫汽车零部件座椅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县泰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市德鑫汽车零部件座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县泰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德鑫汽车零部件座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县泰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江阴市德鑫汽车零部件座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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