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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杨炳炜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台温知初字第57号
案件名称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杨炳炜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某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知初字第57号原告:浙江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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