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健辉,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广州至爱家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培锋。
委托代理人:黄伟梅,女,系该被告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雄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健辉、广州至爱家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以其债权已经得以全部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