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1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滤,上海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书林。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书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熊艳红、人民陪审员曾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