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493号罪犯余炳浓,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深南法知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炳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余炳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炳浓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5个;
2013年3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9月记表扬一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炳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炳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