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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萍萍、徐嫣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大民四初字第97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萍萍、徐嫣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刘萍萍,徐嫣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97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萍萍。

被告徐嫣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萍萍、被告徐嫣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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