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97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萍萍。
被告徐嫣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萍萍、被告徐嫣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