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系乐陵市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小石泉西北角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
被告: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冢子店。
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金冢子镇金冢子村。
负责人:朱名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金冢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