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E18-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进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开广铸造机械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西团镇双龙路88号。
法定代理人杨开广,该厂厂长。
被告杨开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开广铸造机械厂、杨开广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无锡锡南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