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家满,男,汉族,1947年11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昆明市五华区天天乐经营部业主。
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家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知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