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浩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心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浩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浩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依照原审判决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北京浩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