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2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佳丽超市。
法定代表人史嘉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兴勤,泰安市瑞佳经贸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田成峰,泰安市瑞佳经贸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佳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