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人民陪审员 吴燕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