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肖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572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肖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肖三荣,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572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镇、王莉,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三荣,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佴寿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三荣、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肖三荣、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