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泽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跃群。
被告温州市多佳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多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多佳日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