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知初字第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市锦屏视窗眼镜行,住所地为奉化市,组织机构代码为L0448665-3.代表人:陈剑锋,该企业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锦屏视窗眼镜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俊审 判 员 叶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百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