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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1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曹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1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伟,女,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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