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1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伟,女,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