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333号原告:张相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保定深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江城西队村南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立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立辉,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红,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该公司股东(系杨立峰爱人)。
原告张相臣与被告保定深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张相臣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相臣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相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