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菊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31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菊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菊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3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菊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菊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以已与被告江菊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