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知初字第7号原告泉州市亿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孙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叶,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昌,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兴昌汽车配件经营部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亿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亿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亿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亿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泉州市亿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