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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大超市、胜利油田胜大超市中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知民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大超市、胜利油田胜大超市中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大超市,胜利油田胜大超市中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山东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胜利油田胜大超市。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泰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宗禄,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胜大超市中心店。

住所地:东营市北一路****号。

负责人:张强,经理。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大超市、胜利油田胜大超市中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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