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山东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胜利油田胜大超市。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泰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宗禄,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胜大超市中心店。
住所地:东营市北一路****号。
负责人:张强,经理。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大超市、胜利油田胜大超市中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