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83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蕾涛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花朝小区翠莲路11号附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YQELX00。
经营者:吕文淑,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蕾涛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