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陈煌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侠,上海鑫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勤,河间市一屋窑工艺玻璃制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晶鑫盐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骅市南排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华星路**号东部软件园创业大厦*层。
原告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勤、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