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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崔西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知民初字第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崔西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崔西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西波。

委托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油区办家属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西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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