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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书培诉被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南街村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俊锋专利权权属纠纷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752号
案件名称原告马书培诉被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南街村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俊锋专利权权属纠纷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书培,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南街村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梁俊锋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马书培,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英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玉周,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斌,董事长。

被告漯河市南街村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俊锋,经理。

被告梁俊锋,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书培诉被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街村集团)、漯河市南街村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专利权权属纠纷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书培的委托代理人张英怀,被告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路未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书培诉称:2005年年初,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想要生产一批室内摆放的工艺品,梁俊峰找到马书培洽谈工艺品设计事宜,马书培同意帮助其设计15件工艺品。

双方对设计内容达成一致,分别为:坐佛、自在佛、摇钱佛、一莲观音、祥云观音、如意佛、吉象、福在眼前主题造型佛像、送宝主题造型佛像、人与自然主题佛像、天地人和主题造型佛像、祝福主题造型佛像、引福主题造型佛像、逍遥佛、孔子造型雕像。

2005年2月中旬,马书培提出其设计是基于自己业余时间进行,也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不是职务行为,因此要签订合同。

梁俊峰同意签订合同,但提出三被告作为三方主体。

要分别对不同的雕像艺术品享有生产开发权,因此要分别与马书培签订委托设计合同。

于是2005年3月28日,马书培与三被告分别签订了设计委托合同,将上述15项内容写入了合同,并约定了交付设计的时间和支付报酬的方式。

但3份合同均没有约定设计方案的著作权权属问题。

2006年12月10日,马书培将设计好的工艺品图纸和照片交给梁俊峰,梁俊峰将相应的设计费交给马书培。

2010年前后,三被告未经马书培的同意,擅自利用马书培的工艺品设计方案和照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

其中南街村集团获得了工艺品坐佛、摇钱佛、一莲观音、如意佛、自在佛、祥云观音、吉象的外观设计专利。

南街村工艺品公司获得了工艺品送宝、人与自然、福在眼前的外观设计专利。

梁俊峰获得了天地人和、引福、祝福、逍遥佛、孔子的外观设计专利。

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的行为侵犯了马书培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三被告未经马书培同意,擅自利用马书培的工艺品设计方案及照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2、涉案6个专利权权属归马书培所有;

3、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犯马书培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马书培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交下列证据:1、《委托设计协议》复印件3份,证明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与马书培之间存在设计委托协议;

2、收据复印件,证明马书培已按委托设计合同设计出相应作品,并已履行交付义务;

3、15个工艺品设计方案,证明涉案工艺品方案是由马书培设计完成的;

4、专利授权文件复印件15份,证明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就马书培设计的作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被告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但认可曾委托马书培设计工艺品;

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收到马书培设计的方案,且不能证明收据上的作品名称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

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方案已交付;

对证据4无异议。

被告南街村集团答辩称:1、马书培所诉的吉象、一莲观音、如意佛、坐佛外观设计专利,现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无效,本案上述争议的标的物已不复存在,马书培也没有证据证明南街村集团在使用上述外观设计专利。

马书培如认为上述工艺品的外观是其设计,可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关专利。

南街村集团并未给其申请权益造成损害。

2、马书培不能证明其向南街村集团交付了摇钱佛、自在佛、祥云观音工艺品的图纸和照片,也不能证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系南街村集团根据马书培的设计申请的,故请求驳回马书培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街村工艺品公司答辩称,马书培所诉工艺品福在眼前、人与自然、送宝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无效,本案争议的标的物已不复存在,马书培没有证据证明南街村工艺品公司在使用上述专利。

马书培如认为上述工艺品的外观是其设计,可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关专利,南街村工艺品公司并未给其申请权益造成损害,故请求驳回马书培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俊锋答辩称:1、马书培所诉的工艺品祝福、引福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无效,本案争议的标的物已不复存在,马书培也没有证据证明梁俊峰在使用上述设计专利。

马书培如认为上述工艺品的外观是其设计,可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关专利,梁俊峰并未给其申请权益造成损害。

2、马书培不能证明其向梁俊峰交付了天地人和、逍遥佛、孔子工艺品的照片或图纸,也不能证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系梁俊峰根据马书培的设计申请,因此请求驳回马书培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交9份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证明马书培诉求的15项专利中,已有9项专利被宣告无效。

原告马书培对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即使9项专利被确认无效,也不影响马书培对其享有著作权。

经审理查明:马书培提交的3份《设计委托协议》复印件载明:2005年3月28日,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分别与马书培签订《设计委托协议》。

南街村集团委托马书培设计如下工艺品:1、坐佛;

2、自在佛;

3、摇钱佛;

4、一莲观音;

5、祥云观音;

6、如意佛;

7、吉象。

南街村工艺品公司委托马书培设计如下工艺品:1、福在眼前主题造型佛像;

2、送宝主题造型佛像;

3、人与自然主题佛像。

梁俊锋委托马书培设计如下工艺品:1、天地人和主题造型佛像;

2、祝福主题造型佛像;

3、引福主题造型佛像;

4、逍遥佛;

5、孔子造型雕像。

上述协议约定:提交设计内容方式:提交产品照片图纸。

提交设计最后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日,报酬为1000元/件。

违约责任:受委托人未按时完成设计,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受委托人需要支付委托人每件设计1000元的违约金;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报酬,需额外支付每件1000元的违约金。

马书培提交一份《收据》复印件,载明:收到马书培提交的坐佛、自在佛、摇钱佛、一莲观音、祥云观音、如意佛、吉象、福在眼前主题造型佛像、送宝主题造型佛像、人与自然主题佛像、天地人和主题造型佛像、祝福主题造型佛像、引福主题造型佛像、逍遥佛、孔子造型雕像15件设计工艺品照片图片。

落款日期:2006年12月10日。

出据人: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并加盖有南街村工艺品公司印章。

2010年4月至6月,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分别就工艺品自在佛、祥云观音、摇钱佛、送宝、人与自然、如意佛、福在眼前、天地人和、祝福、逍遥佛、孔子、坐佛、引福、吉象、一莲观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上述专利均获授权。

目前,上述专利中的工艺品送宝、人与自然、如意佛、福在眼前、祝福、坐佛、引福、吉象、一莲观音9个专利已被宣告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认可其曾委托马书培设计工艺品佛像,但认为其没有收到马书培的设计方案,也没有生产销售专利产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本案中马书培主张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委托其设计工艺品,之后将该设计方案申请专利,侵犯了马书培的著作权。

马书培对其主张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

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虽然认可其与马书培之间有委托设计工艺品的事实,但马书培提交能够证明其履行协议的《收据》系复印件,三被告不认可《收据》的真实性,因此马书培不能证明其已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设计的工艺品照片及图纸交付给南街村集团、南街村工艺品公司、梁俊锋。

马书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主张三被告将其设计的工艺品照片及图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因此马书培请求确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涉案6个专利权权属归马书培所有、停止生产使用侵权产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书培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书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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